法院执行工作又出狠招:停水3天,老赖主动"退房"

2019年12月04日 16:35:26 |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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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停水措施。停水3天后,被执行人主动腾退了房屋。据悉,对一些老赖停止供水是天宁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出台的一项新的举措。昨天,天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向媒体介绍了这项新的举措。

  据介绍,被执行人王某、顾某因拖欠我市某银行一笔贷款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因王某、顾某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天宁法院依法查封了该不动产并在不动产门上张贴了腾退拍卖公告,但王某、顾某却置若罔闻。经执行法官多次约谈,释法说理,两人仍拒绝腾退。

  于是,执行法官向自来水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请求协助暂停对王某、顾某名下房屋的供水。自来水公司在接到法院法律文书后按流程规定安排专人对该业主进行中止供水。在中止供水后的第三日,王某告知法院已主动腾退涉案房屋。

  早在今年上半年,天宁法院就与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共同签订了《合力解决“执行难”系列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要求,对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难缠的“老赖”,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停水措施。

  备忘录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排除妨碍类案件所涉房地产;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恶意侵占、非法租赁及法院已裁定涤除租赁权的房地产;用于经营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采用中止供水措施的其他房地产等5类房产可以中止供水。

  据介绍,因为供电、供水及供暖等是市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对“老赖”断水设定了严格的条件,规定在3种情况不宜采取停水措施,以保障老赖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分别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已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提供了保障住房或同意保留5年至8年的租房保障费用的除外;存在涉及民生方面的阻碍,在妥善解决之前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中止供水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备忘录还规定,法院要求自来水公司办理中止供水措施时,应向供水单位提交执行裁定书、中止供水协助执行通知书、 拟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公告等法律文书。供水单位收到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配合法院现场实施中止供水强制措施。

  等中止供水因素消除后,法院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协助恢复供水,并向自来水公司提供执行裁定书、恢复供水协助执行通知书。自来水公司收到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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