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进同一户盗窃 偷了35元仍被刑事拘留

2019年04月14日 08:14:48 |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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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盗窃东海男子朱某锒铛入狱,出狱后其不但没有悔改,更是对曾经的受害者心有不满,再次窜至同一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最终再次被刑事拘留。

  群众丢失35元报警

  2019年4月10日下午,东海县公安局双店派出所接报警称,住处钱物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点。经调查,系双店镇翟某放在其养猪场卧室抽屉中的35元现金被盗。翟某称当天由于急着出门,所以门忘记锁了。“想必犯罪嫌疑人就是看到门没锁,所以趁机进入家中实施盗窃。幸亏只放了35元现金在这个卧室里,之前就被盗了2000元。”翟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犯罪嫌疑人落网

  根据翟某所说的情况,民警进行仔细询问,原来2017年,翟某养猪场的卧室内曾丢失了2000元现金,当时的情况和这次的情况非常相似,都是门未落锁,出去一会钱被偷了。后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男,40岁),后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民警不禁再次对朱某产生了怀疑,遂前往朱某的家中,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屡教不改再获刑

  经讯问,朱某对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民警发现朱某曾有过多次入室盗窃前科,先后于2012年3月、2015年1月、2017年12月三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于2017年10月潜入翟某家的养猪场卧室盗窃现金2000元,后被抓获判刑。出狱后,朱某不但没有悔改,打算再次用盗窃钱财的方式对翟某实施报复。自出狱后,他一直在寻找时机,2019年4月10日在发现翟某养猪场的门没锁时,朱某心中暗暗窃喜,在确定无人后,他再次潜入卧室。可是在看到抽屉里仅有35元时,他傻了眼,但是心有不甘的他还是将35元盗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然所偷数额较少,但朱某仍难逃法处罚。目前,朱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朱某虽然只盗窃了35元,但仍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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