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对促进污染物减排的倒逼作用,江苏将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
从2019年起对各市县2018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同时,为引导市县更好完成省定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任务,更多体现财政政策目标导向和激励约束要求,将省级直接统筹比例由20%调减为15%,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地方,激励地方更好地执行政策。
为引导各市县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将原来的“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奖励比例由统筹资金的40%提高到45%。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这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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