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挤压事件入选江苏省高院发布2018年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01月11日 06:59:04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荔枝新闻讯 1月10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全省法院工作的“成绩单”:全省法院受案数连续两年超过200万件。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165962件,审执结1862204件,同比分别增长6.31%和9.25%。其中,省法院受理案件22771件,首次突破2万件;审执结16298件,同比分别增长16.37%和10.34%。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幅放缓、存案数量减少、审判质效优化的良好态势。

  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介绍,去年一年也是全省法院攻坚决胜“基本坚决执行难”的收官之年,全省法院在执行类案件中,也是很“给力”。“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00827件,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执结614202件,同比上升23.24%,执行到位金额1247亿元。”

  有十起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也在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现在就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1、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案

  2017年3月26日,旅客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下车后由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向对面站台方向奔跑,被D3026次列车挤压于车体与站台之间,并由于惯性裹挟杨某辗转向前行驶35米后停止,杨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杨某父母以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和防范控制损害结果的能力,其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漠视和放任。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不顾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突然闯入正有列车驶入的站内轨道,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发人深省。现代社会尊重包容个性发展,依法保护个体权利,然而,“不逾矩”也应当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社会规则,是公民的共同职责,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对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向全社会传递了尊重规则、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

  2、龚品文、刘海涛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常熟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最终形成了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非法获利长期实施蹲守、拦截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门口喷漆、小区内拉横幅等“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常熟市部分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龚品文、刘海涛等人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面对“软暴力”行为引发的纠纷,以往大多通过民事调解途径解决。本案最终对被告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乱象,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江苏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德公司)先后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这批废碱液被非法倾倒至长江、新通扬运河,导致靖江市城区和兴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中断。江苏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计540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等合计5482.85万元,明确安徽海德公司在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可分五期支付上述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的受理审理,标志着生态文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案是我省第一件由省政府单独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该案的审结,标志着以省市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江苏全面建立。

  4、三级法院协同执行司法拍卖土地强制清场案

  2009年5月,洪燕以139万余元最高价通过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现秦淮法院)司法拍卖,竞得江苏真谛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12553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厂房,之后取得“两证”。当洪燕准备开发这块土地时,发现已被王开军等案外人以与江苏真谛工贸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占据。洪燕曾多次向他们说明情况,对方并不理睬,甚至不允许其进入。无奈之下,洪燕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交付该厂区。

  2018年7月16日,省法院和南京中院、淮安中院及其辖区14家基层法院进行强制清场。本次行动历时5天,至7月20日,案涉土地周围的隔离墙修建完毕,完成了对买受人洪燕的交付工作。

  典型意义

  江苏法院将今年确定为“协同执行年”。本案是江苏目前规模最大、参与法院最多的一次协同执行行动,是三级联动、多方联手、合力攻坚的成功范例。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充分体现了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一贯秉持的对司法拍卖不动产由法院负责清空交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拍卖的信任和信心。

  5、周浩晖诉余征、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

  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作者,周静系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的署名编剧。周浩晖以余征、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犯其作品《邪恶催眠师》改编权、拍摄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被诉作品《美人制造》第29、30集并没有使用周浩晖作品《邪恶催眠师》的故事主线、具体情节脉络、起承转合、主要故事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也有很大差异,因而不构成对《邪恶催眠师》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由于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因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改编权产生的争议有增多趋势。本案通过对改编权权利边界探讨所确定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文学艺术创作规律的充分尊重,对于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6、李一新、崔绍辉等八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5年7月至8月,为从事传销活动,裴蕾、王晨芳伙同李世铎(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李一新、崔绍辉先后成立未来世界公司和未来国际公司,该传销组织以推销虚拟积分能够实现免费消费为名,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在江苏、北京、上海等10余个省市及台湾、香港等地大规模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推荐顺序和安置关系组成层级,会员获取收益均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此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截至案发前,已收取会员费100亿余元,其中运营支付约0.7亿元,支付会员返利约70亿元,余款被转移。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一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余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虚拟币”“爱心慈善”“金融互助”“股权投资”“购物返利”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较为普遍。不同于传统的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活动范围更广,迷惑性、隐蔽性更强,造成的损失也更加巨大。本案即是该类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代表。该案也警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及时准确鉴别此类组织的危害性,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被所谓的“快速致富”诱惑,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7、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重整案

  2017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扬州大洋造船破产案件,同年12月依法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广陵法院针对大洋造船因缺乏流动资金而全面停产,部分在建船舶尚需续建,企业若长期不恢复经营,将导致技术工人流失、造船资产效用降低等情况,指导管理人运用“租赁经营”方式恢复生产,将大洋造船所有机器设备及技术团队整体租赁给当地同行企业,后如期完成代建和续建船舶订单工程,为大洋造船成功重整创造了基础条件。

  经清理,大洋造船资产价值18.86亿元,负债45.55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因大洋造船体量大、重整投资金额高、招募投资人困难,广陵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借力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企业重整,最终引入央企国机集团下属企业作为投资人,通过“受让股权+提供借款”方式,让企业的重整计划顺利通过,实现涅槃重生。截至2018年底,大洋造船在岗职工4000余人,新增25条船舶订单,生产经营计划已安排至2020年,预计年产值达20亿元,大洋造船将以更强姿态屹立于全球造船行业之列。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识别大洋造船重整价值基础上,创新引入“租赁经营”方式恢复生产,为挽救生产型企业提供新思路。通过“受让股权+提供借款”方式,减少投资人的一次性资金投入,提升投资人重整积极性。同时,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从职工矛盾化解到债权人会议召集,从招商平台共享到投资人招募,从争取债权人支持到股权强制变更,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各环节得到有效发挥,形成推动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处置的示范样本。

  8、巨诚系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等五家巨诚系公司曾为吴江盛泽地区有影响力的纺织企业,但之后因资金链断裂,陷入“担保链”风险,多家银行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自2016年1月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陆续立案执行五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57件,执行标的额达9.03亿元。

  在执行房地产过程中,企业企图设置“防火墙”对抗、规避执行。2017年4月11日,吴江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对五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分别指定管理人。后在执行局人员的配合下,管理人顺利完成强制接管。财产实际控制后,管理人又发现除五家公司外,另有15家关联企业。吴江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二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审理中,对巨诚系企业名下财产进行成功变价,成交金额11.81亿元,清理债务54.44亿元,其中1006名职工的2407万余元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款项分配后,2018年6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巨诚系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实体终结,完全退出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的优势、不同程序有序对接、高度配合,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执转破”典型案例,有力地打击了企业逃废债行为,维护了广大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重塑,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9、卞松祥诉利峰木业公司、谢守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8月5日,卞松祥与徐州利峰木业公司、许峰、谢守富(保证人)等签订6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一份。后卞松祥实际支付借款共计390万元。许峰在收到汇款后随即取款150万元返还给卞松祥,双方一致认可该150万元系用于偿还许峰先前向卞松祥借款中的未偿还本息。后因债务人许峰、利峰木业公司未按期还款,卞松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谢守富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谢守富主张,其对案涉借款中150万元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未将“以新还旧”规则适用范围限定为金融借款合同,排除该规则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民法平等保护原则。据此,判决保证人谢守富等在150万元借款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再审法院从担保法基本规定以及民法平等保护原则出发,明确无论是在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中,各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不应区别对待。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借取新债偿还旧债而未将该情形告知保证人的“借新还旧”行为,本质上属于借款双方串通骗取保证的情形,保证人主张在借新还旧范围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裁判,对于准确理解把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指导价值,对于合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行为亦具有重要意义。

  10、李权会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

  因徐州市丁万河治理工程的建设,需对万寨村部分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李权会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3年4月12日,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琵琶街道办)与李权会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约定了补偿数额等。同日,琵琶街道办出具《丁万河拆迁承诺书》,向李权会承诺,如果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拆迁安置政策高于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补偿标准按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安置政策执行。2014年8月22日,徐州市鼓楼区政府启动三环北路高架快速路项目,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高于丁万河治理工程的安置补偿标准。李权会遂要求琵琶街道办兑现承诺,对其足额补偿。因琵琶街道办拒绝履行承诺,引发本案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其做出的承诺应当信守。这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任何一个社会事务参与者的最基本要求。琵琶街道办应当言必信,行必果,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

  典型意义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实守信既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应当身体力行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只有不折不扣地履行其承诺,才能树立起公信力,进而取信于人民,这是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起码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发挥审判职能,明确价值导向,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承诺。本案判决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对建设诚信政府和诚信社会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涵 李泽灏 余根网 江苏新闻广播/彭迪帆 编辑/蒋婕)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