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南京江宁法院对陈玉等10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10日 18:49:01 | 作者:汤安佶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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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陈玉等10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8项罪名,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据悉,这是南京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例涉黑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形成了以被告人陈玉、业衍进为领导者,被告人王攀、龚先磊、李亮、张帅、胡健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欣、朱敏、徒华国为其他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举报他人违章建筑、拦截他人运输车辆进行敲诈勒索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欣、朱敏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索要抽头费用、接手保洁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为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和生活费、解决纠纷、慰问家属,以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发展,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了非法控制的程度,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危害性特征的要求,故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欣、朱敏有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组织领导的意愿与行为,被告人张欣、朱敏在所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中与被告人陈玉、业衍进等人系相互借势,但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欣、朱敏为该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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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汤安佶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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