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访民拿政府救助款获刑案再审宣判:改判4年

2018年12月06日 10:14:20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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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镇政府拿10万“救助款”的河南访民李志洲,被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罪。

  12月5日,澎湃新闻从李志洲家属处获悉,周口中院近日对李志洲一案做出再审宣判,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原判决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4年。李志洲家属还告诉澎湃新闻,李志洲对二审判决不服,下一步将进行申诉。

  三年前,没按协议“息诉罢访”的李志洲被周口郸城警方拘留,此后被起诉。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刑5年。李志洲上诉至周口中院后,该院未通知律师就做出了二审裁定,引发争议。此后周口中院“自认”二审程序违法,作出再审决定。

  今年10月,周口中院曾开庭再审此案。

  二审未通知律师,周口中院自认违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李志洲因对一起民事官司的结果不满,长期上访。2015年10月,李志洲被周口郸城警方拘留。之后,郸城县检察院对李志洲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2012年11月11日,王明口镇政府与李志洲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协定政府给付10万元困难补助后,李志洲息诉罢访。家属供图

  2018年2月9日,郸城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志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李志洲与“被害单位”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息诉罢访”协议,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10万元困难救助款,李志洲保证不再上访。

  签订协议当天在场的项城市法院副院长韩伟、当地镇政府财政所所长杨波等人的证言称,李志洲当时提出只要政府给钱,就不再上访,双方才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协议签订后,李志洲出尔反尔,依然不断上访。

  公诉机关指控,李志洲敲诈勒索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10万元,还分别敲诈勒索项城法院两位接访人员宋新华、王卫东5000元、100元。一审法院认定,李志洲索要以上钱财,是以不给钱不回项城、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系寻衅滋事行为,因此指控李志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李志洲有期徒刑5年。李志洲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8年5月2日,律师姬来松来到周口中院申请开庭,却被告知该案已经作出了二审裁定,5月7日,裁定书送达律所,显示作出日期为4月25日。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没有通知我,就结束了?” 姬来松觉得不可思议。被告人家属获知情况后,当即向河南省纪委、高院等控告该案法官滥用职权,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秘密审判”,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

  5月11日,周口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自认该案二审程序违法,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宣判:原审判决偏重,改判4年有期徒刑

  10月10日该案再审,在周口中院开庭。12月4日,周口中院作出再审判决。

  周口中院认定,李志洲以上访为名,随意辱骂、拦截他人,借“上访”之名义,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施以压力,索要公私财物105100元,并数次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予以确认。

  周口中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志洲所实施的各类寻衅滋事行为是借由上访名义,期间,国家信访政策及其实施中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上(信)访人员对国家信访政策的理解存在相应的偏差,这是本案所涉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基于上述因素对其犯罪行为量刑时予以考量,原审判处被告人李志洲有期徒刑五年偏重,予以酌减。

  周口中院认为,李志洲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该院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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