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了3700万加油卡只被警方教训了一顿?原因是......

2018年11月28日 20:06:50 | 作者:缪鹏程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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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fe8496b831890570475903 16595729 2018-11-28 20:06:50 /a/20181128/5bfe8496b831890570475903.shtml

  近日,南京一男子的遭遇有点离奇,本想顺手牵羊占点小便宜,没想到摊上了大事儿!

  本以为自己这辈子可能在监狱里就出不来了,没想到自己被警察蜀黍严肃批评了一顿后,又回家了?

  为啥?因为他偷了一张里面有3700多万余额的加油卡!

  就是这张

  本月15号,南京百家湖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加油站报警,称抓到了一个偷加油卡的小偷。原来,本月5号,南京男子胡某(化名)骑着摩托车来加油站加油,在一台自助加油机准备加油时,发现加油站员工粗心,把员工加油卡插在自助加油机里忘记拔了,胡某很开心,用这张员工卡给自己加了15块钱油,然后顺手牵羊把卡带回了家,他的所作所为,被加油站的监控拍得清清楚楚。

  10天后,胡某的摩托车又该加油了,吃过上次甜头,他揣着这张加油卡再次来到这家加油站,被加油站的员工一眼认了出来,直接报警!

  本以为自己就偷了一张加油卡,没多大事,可接下来的事胡某不淡定了,因为这时他才知道,这张加油卡里,有3700多万余额!

  等等,3700多万,加油站的员工为何发现卡被偷,当时没有立刻报警呢?

  因为这张卡只能在自己家加油站使用,去别的任何地方都加不了油。

  难怪如此淡定!

  最后,胡某退还了卡和首次偷加油的15元钱,警察蜀黍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是的没听错,偷了价值3700多万的东西,没坐牢!

  为此,小编特意查了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给大家解答一下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失,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说通俗点:

  被盗加油卡里虽有3700多万余额,但胡某并未使用,不作为量刑标准。也就是说,这3000多万只是个虚拟数值,并不是真正价值,本案认定的案值只有胡某偷加油的15元和卡的成本钱。

  好了,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该伸手拿的不要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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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缪鹏程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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