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将对食品药品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看看有哪些标准?

2018年11月07日 21:08:15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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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记者今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我市开始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等四级。根据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等级分四级,A级代表守信

  据介绍,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全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用等级分四级,其中A级(守信)评定标准为:未发现向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无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对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且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并能及时整改到位;无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被发现向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件或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因出现重大食药安全事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

  对严重失信对象,将开展联合惩戒

  信用等级评定年限为一年,从上一年度11月30日至评定当年11月30日。在评定年度5月30日后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或歇业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信用等级。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不得上调。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的上调,须在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经重新评定,信用等级达更高信用标准的,可在原信用等级基础上,上调一个等级,不得越级提升。

  评定信息将集中向社会发布,年内先行选择食品药品领域重点单位开展信用评定,发布评定信息。明年起,逐步拓展信用评定对象范围,争取全面推开,努力做到“应评尽评”。

  同时,对应开展分类管理工作,深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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