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黑与恶”:十年赚十亿元 暴力催收致债务人自杀

2018年09月12日 08:22:04 |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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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以犯罪嫌疑人曹某为首、盘踞在潍坊市城区、以“套路贷”为主要犯罪手段的涉黑组织。目前,曹某等19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罪,被查封、扣押、冻结了8.2亿元涉案资产,并于7月17日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也曾打掉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团伙。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表示,“套路贷”犯罪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暴力讨债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向记者介绍说。

  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套路贷”积近10亿元资产

  据潍坊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自2007年开始,曹某涉足民间借贷行业。2008年以来,曹某团伙以“套路贷”的方式,采取虚假诉讼、暴力威胁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十年间,曹某团伙资产迅速膨胀到近十亿元,在潍坊的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赫赫有名,形成了“借千万大额资金,迅速能到账,找曹某”的名声,建立了组织严密、危害巨大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11年4月,开发商高某为周转资金,向曹某借款15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以现金收取,还签订以实际借款额上浮15%共1725万元的借款协议,曹某要求高某用16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网签到曹某名下。至此,借款双方当事人就该笔借款事实,签订了大小两套阴阳合同。按照曹某的要求,双方制造了1725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并与相当数额的购房合同和收据相对应。

  高某介绍,借款条只有一份由曹某保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远远低于市场价,当时曹某对高某承诺,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借款的一个保障,他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息而不是图房子,签订这两个合同仅仅是他的“规矩”。

  至2012年5月30日,高某在偿还了曹某利息858万元现金、并用五套房产及一辆奔驰汽车签订了转让协议作为抵顶借款利息的保障后,再无偿还本息的能力。

  2013年3月29日,曹某安排律师到潍坊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高某按照前期签订的购房合同,交付其购买的16套房产以及支付341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仲裁过程中,曹某指使律师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证据,致使潍坊仲裁委员会裁决将该16套房产和逾期交房违约金折抵的4套房产判归曹某所有。

  随后,曹某又安排律师分别向潍城、高新法院继续提起虚假诉讼,又非法占有了高某5套房产和一辆奔驰汽车。

  “本来就是借贷,手上却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已经偿还了部分本息,最后只能按照判决来。这件事给我们公司造成了近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形象也是一落千丈。”高某说。

  然而,遭遇曹某“套路贷”危害的,远远不止高某一人。办案民警介绍,与曹某发生借贷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人共50余家,目前,这些企业大都处于停产、停工、破产状态,其中17家企业倒闭破产,20多个家庭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并欠下巨额债务。

  讨债过程债务人自杀

  日前,山东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6起典型案例,其中,莱芜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套路贷”涉黑恶犯罪团伙。

  2018年2月8日,莱芜发生一起讨债过程中债务人自杀案件。莱芜市公安机关顺线深挖,成功打掉以庞某盟为首的“套路贷”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破获刑事案件100余起,查封房产4套,查扣资金220余万元。

  经查,自2015年12月以来,庞某盟纠集郭某旗、王某鹏等10余人,注册成立了莱芜市鼎旭商贸公司。该团伙以实体公司为掩护,由庞某盟定期向团伙成员传授高利放贷方法,制定奖惩措施,在莱芜市内张贴放贷广告。该团伙采取签借款协议、肆意认定逾期和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发放高利贷,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逼债,大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自杀死亡、2人自杀未遂、1人轻伤,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今年年初,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打掉的“套路贷”涉恶团伙未经批准、没有任何资质,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目标,利用其社会经验不足和不想让家人知道的特点,以个人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债务合同,非法获取“手续费”“管理费”等金钱利益,使用暴力、恐吓、侮辱、“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对借款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有的债台高筑、有的举家搬迁、有的长期失联,更有甚者产生抑郁轻生念头。

  “套路贷”犯罪手段隐蔽

  曹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已于2018年7月17日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办案组成员介绍,此案涉案人员多、涉嫌罪名多、犯罪事实多,审查起诉期限非常短暂,为了让黑恶势力早日受到严惩,办案组成员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就已提前介入侦查,掌握该案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进展情况,引导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侦查方向、证据体系建立提出针对性建议。

  “曹某等人通过许多新型犯罪手段实现不法债权确认,暴力手段也非常多样,有恶意骚扰、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以实现不法利益的获取。曹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法律研究上下了些功夫,加上又有律师给他出谋划策,他采取的许多犯罪手段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些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办案检察官说。

  “暴力讨债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孙瑞玺介绍说,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孙瑞玺表示,借款人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表示,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要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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