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卫生有保证!泰州市推出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

2018年07月31日 14:06:43 | 作者:沈骁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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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推出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新规定自201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泳池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

  炎炎夏日,去游泳馆游泳是市民消暑的不错选择。但游泳场所卫生问题也是市民投诉的热点。而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于发布早、要求滞后,且缺少针对游泳场所特点的管理要求,卫生监管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泰州市立足解决目前游泳场所卫生监管中的难点,围绕游泳场所建筑与设施、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推出了《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成为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开创了全国先河。同时,《办法》兼具技术规范作用。实施“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将游泳者诚信与经营场所管理有效结合,解决了管理难题。

       泰州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向记者说道,水质卫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在此《办法》出台之前,水质抽检不合格是没有罚则的。“往年公示游泳场所水质抽检结果时,公众常常质疑为何有这么多未达标之处而不处理。这次《办法》通过4个方面进行水质卫生的保证。一是有效落实强制淋浴,规定强制淋浴的通道长度不少于2米,喷水装置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超过0.8米;二是有效落实补充新水。通过强制安装补水专用水表,规定游泳100人次以上和以下的不同补水标准来强制补水;三是有效落实池水循环。规定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四是有效落实浸脚消毒。明确了浸脚池的宽度和深度以及水深和排水设施。这些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和保证落实。”

  新办法还将推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赋予游泳场所管理者更多的权力。为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群体事件,《办法》规定了池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以上、池水游离性余氯严重超标或者造成5例以上皮肤反应的、池水尿素严重超标以及池水受到污染等5类情况,游泳场所应当立即暂停对外开放。

  泰州市已要求游泳场所对照要求在8月15日之前整改到位,卫生监督机构在8月15日之后,将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从重从快查处。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沈骁 编辑/实习生 郭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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