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淮:马航MH370《安全调查报告》令人失望

《安全调查报告》令人失望

2018年07月31日 17:45:46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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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30日,马来西亚MH370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安全调查组发布了《SAFETY INVESTIGATION REPORT》(《安全调查报告》)。我认为,此次报告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法律定性不明

  此前,马来西亚交通部部长安东尼·卢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马航MH370航班的完整和最后报告将在7月30日发布。而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安全调查组组长、马来西亚民航局前总监Kok Soo Chon则表示,此次发布的《安全调查报告》只是一份报告,在找到受害者和飞机主要残骸之前,不可能有“最终报告”。记者Sumisha Naidu在其推特上发文记载了Kok Soo Chon的这一说法:”This is NOT the final report,”- Kok Soo Chon, the head of the Malaysian ICAO Annex 13 Safety Investigation Team. #MH370(“‘这不是最后报告’——Kok Soo Chon,马来西亚MH370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安全调查组组长。#MH37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症候调查》第6.6条规定“建议  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尽早发布‘最后报告’,如有可能,应在自出事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发布。如果不能在十二个月以内发布报告,进行调查的国家应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发布一份中期报告,详述调查进展及出现的任何安全事项”。安全调查组此次发布的报告显然不是中期报告,在安全调查组组长否认此次报告是最后报告的情况下,此次报告的性质和发布的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我注意到,在安全调查组发布第三期《中期报告》时,其对附件13所规定的“最后报告”所使用的英文表述为“Final Report”(最后报告),但在第四期《中期报告》中,其所使用的英文表述却是“Safety Report”(安全报告)。可见,安全调查组在发布报告的过程中,多次混淆使用最后报告、安全报告等概念。此次报告在格式上完全参照了附件13附录中“最后报告”的格式,并在第449页报告正文第5章“按照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3的6.3章要求做出的评论”处载明“已按照‘最后报告’的要求,其初稿已送交了事件相关的7个国家的民航部门”。因此,此次报告究竟是否为附件13规定的“最后报告”,我认为安全调查组应当给全体马航MH370旅客家属和所有关心马航MH370航班的人们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准确清晰的回答。我也希望,在即将到来的2018年8月3日中国家属见面会上,旅客家属可以得到确切的答案。

  第二,推卸责任不该

  附件13第3.1条明确规定“调查事故或事故症候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症候”。而《安全调查报告》第3.1条“结果”中显示“应答信号消失的原因尚未确定”、“不能确定飞机是否被飞行员以外的人支配”;第3.2条“结论”中指出“未能确定MH370航班偏离预定航线的原因”。4年的调查,包括偏离预定航线的原因在内的诸多情况均未查明,如何能够实现通过调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原因未能查明的情况下,此次报告却作出“机长和副机长当时财务状况良好,无购买额外保险,休息良好,无任何证据表明他们处于焦虑或有压力的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在机长家中找到的模拟机有跟马航MH370航班相关的或者不正常的行为”、“波音公司虽然申请了远程遥控技术的专利,但至今为止未在客机上安装,飞机可能被远程遥控的理论没有证据支持”等企图排除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及其受雇人、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等责任方责任的论断,违背了附件13明确指出的事故调查“这一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的宗旨。

  同时,此次报告在“没有足够的信息确定飞机在空中或者与海洋碰撞时解体”的情况下,却通过“除了襟副翼、右外侧翼瓣部分和左外侧翼瓣部分3个碎片被确认来自马航MH370航班,7项碎片也被确定高度相似”的检查结果来认定“机舱内部残骸表明飞机可能已经解体”。

  此次报告,没有查明马航MH370航班失联的原因,完全不能满足旅客家属的心愿和所有关心马航MH370航班的人们的期待,变成一份为责任方排除责任、推卸责任的文件,应该说是一份比较令人失望的报告。

  三,安全建议不力

  附件13第6.8条规定“在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的国家的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部门须向有关部门,包括其他国家的有关部门,建议其认为需要及时采取的任何预防行动,以加强航空安全”,第6.9条规定“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国家须在适当时候将其调查产生的安全建议发送给其他有关国家的事故调查部门,如涉及到国际民航组织的文件,还须将此发送给国际民航组织”。 

  

  《安全调查报告》第4章安全建议部分,首先在第4.1条重申了《初期报告》中的安全建议,即“建议国际民航组织评估在客机上引入实时定位系统的利弊和标准”。其次,在第4.2条对马来西亚民航部门提出了7项安全建议;对越南民航局提出了2项安全建议;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出了8项安全建议;对马来西亚机场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了1项安全建议;对国际民航组织提出了1项安全建议,覆盖了飞行员健康监督、货物检查机制、实时定位系统、危及应对机制等方面。但由于马航MH370航班失联的原因尚未查清,此次报告所提出安全建议虽然可从不同层面加强民航安全,但各项建议缺乏针对性,未能直指马航MH370航班事件发生的症结,难以防范日后同类航班失联事件的再次发生,违背了附件13要求启动事故调查、及时提出安全建议的根本意义。

  马航MH370航班事件自发生至今一直牵动着全世界人们的心。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不论《安全调查报告》是否是最后报告,也不论最后报告是否发布,在没有出现能被客观事实支持和证明的结果前,对马航MH370航班的搜寻和调查都不应终止。而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应承担首要责任,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同样难以排除责任,发动机制造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保险人安联保险集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幸,《安全调查报告》第1.2条确认“没有证据证明旅客死亡”。所以,前述各责任方对责任的承担首先应体现为安抚旅客家属、赔偿相关损失,对身心饱受痛苦的旅客家属、对面临生活困难的旅客家属及时给予精神抚慰和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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