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个新法规公布,这8项费用10月1日起不用交了

2018年07月18日 13:44:37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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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限制人力资源流动 

  第十一条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条例》规定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条例》规定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明示许可证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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