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乐兵
端午节临近,某单位领导因该发的职工福利没发而被当地区委做出了调整的一则新闻,没有任何意外地上了热搜,引起了广泛关注。
十八大以来,因滥发福利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屡见不鲜,而因不发职工福利被追责还是头一遭。这传递出了明确的信号: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今天,该发的福利不发,是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同样要问责。
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借职工福利之名行贪腐之实,滥发奖金,中饱私囊,肆意截留,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工会账户成为部分单位和个人的私人保险箱的腐败行为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然而,不能“倒洗脚水把孩子也泼出去”,借执行“八项规定”之名侵害职工的正常福利,对待福利发放工作,搞“一刀切”、一“禁”了之。简单粗暴地执行纪律,怕“惹火烧身”,是典型的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想作为的表现。
当正确区分福利与“腐利”。逢年过节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职工婚丧嫁娶等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这些都是正当福利范畴,绝不能随意跟“腐利”挂钩。“福利”非“腐利”,去年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各地区也都以此为依据,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尽管其中规定的发放标准、发放形式不一,但“保证职工应有的福利”都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有“红头文件”,有实施细则,为什么该发的福利还是不发,究其原因,无非是担心自己的“乌纱帽”,“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也最好等等”,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亦或是心怀鬼胎,“捞不到好处的事不办”。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损害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国制度的优越性。
禁“腐利”和发福利并不矛盾。有禁则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对滥发福利的不正之风露头就打,是实现党的作风根本好转的关键;有令则从,保证职工合法正常的福利,让职工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与厚爱,更好地投入到干事创业中,更是单位应该担当的义务和责任。(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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