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上网被猥亵敲诈 网络交友须谨慎防狼

2018年04月24日 10:41:58 | 作者:沈苑轩 陈家悦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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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家庭暴力、校园欺凌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日趋增多,并且暴露出众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为充分发挥审判资源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价值,强化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今天,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少女上网被猥亵敲诈, 网络交友须谨慎防狼”。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5月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9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3日转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 8 月,在利用网络加李某某(女、200311月生)为QQ 好友后,以发红包的方式陆续获取李某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并以向被害人李某某的老师、同学、家长发送先期获取的裸照相威胁的手段,让被害人李某某按其按要求拍摄视频,以满足其个人色欲,先后累计获取被害人李某某裸照20余张和不雅视频10余段,并将上述照片及视频上传至被告人秦某某使用的百度云网盘。后被告人秦某某又于2016923日,将获取的李某某的部分裸照和不雅视频发给李某某母亲殷某某,以将李某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发到色情网站以及给李某某老师、同学的QQ群相要挟,向被害人殷某某敲诈人民币5 万元,后因被害人殷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指出,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通过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虽然网络犯罪行为与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在手段、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同样具有社会危险性,甚至由于其传播的迅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比现实社会中的犯罪行为更具危害性和隐蔽性。就如本案,被告人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诱骗、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之后又以将不雅视频发送网络等方式进行敲诈,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网络在开阔视野,加强对外交流,促进个性化发展,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方面具有其他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由于网络上的各类信息纷繁芜杂,网络交友具有隐蔽性,对于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如何分辨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如何防范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侵害其利益,如何抵制网络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目前社会、学校以及家长不容忽视的课题了。希望广大的家长、教师们对身边的未成年人倾注更多的关注,引领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教育他们如何判断危险,嘱咐他们不能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而社会各界也要各司其职、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还网络一片纯净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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