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是很多人童年经典的动画片,机智勇敢的葫芦娃形象深入人心。今天(4月19日)上午,南京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就是葫芦兄弟的版权方,状告南京一家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那么这样的方式,是否构成侵权呢?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去年,他们发现早在2015年,南京一家企业就在他们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15年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将本单位的7个子公司比拟成葫芦娃7兄弟进行企业宣传。
原告律师何菲表示,“葫芦娃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智慧的结晶,是很多人呕心沥血才能制作出来的形象,并且在一代人心中也树立了很好的形象”。原告方认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南京这家公司擅自在微信上使用了葫芦7兄弟的造型,侵犯了他们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今年1月份将这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删除原贴,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
被告公司在今年4月份删除了原贴,同时提出他们属于合理使用。被告代理人杨葳解释,企业微信公众号当初使用时,纯粹是考虑到葫芦娃形象简单易懂,而且正好他们有7家子公司,便拿来用了,属于企业内部宣传。在被删除前,原贴有2000多点击量,并且不是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可以添加这一微信公众号并浏览原贴。
今天上午,南京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10万元,其它诉求不支持。法官表示,经过对比,被告使用的葫芦娃形象照抄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形象,虽然是企业内部公众号,但是在百度等外网上都能检索到,哪怕退一万步是用于企业内部宣传,不对外公开,也无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要想合理使用这些形象图片等,必构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必须是用于自己学习交流等不具盈利的目的才可以。法官提醒企业,如果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图片、文章等,要标注权利人署名、出处,并要通过给付费用等获得授权,才能正当使用。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刘舒 编辑/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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