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调查:法学界人士追问“徐州硕士公考第一遭拒录”案

2018年02月26日 09:10:40 | 作者:钱一鸣 徐仁飞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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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度引起媒体持续关注的“徐州硕士笔试面试第一遭拒录”案,2月23日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确认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在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判决中作为重要依据的《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制定依据是什么?徐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是否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带着这些疑问,2月24日,江苏新闻广播记者采访了徐州市人社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等相关部门。

  一.作为判决重要依据的《参考目录》本身是按什么依据制定的?

  判决书中提到,“《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是本案审查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中国语言文学”在该参考目录中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属并列关系”。

  (《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然而,不少学界专家都对这份目录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副系主任、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研究所所长张辉教授认为:

  “从专业划分角度来说,提到中国语言文学,指的就是一级学科。如果招录单位要求所学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中国语言文学所覆盖的二级学科都应是招录的专业范围。”

  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教授杨乃乔指出,这份目录是由被告徐州市人社局自己制定的,且其中对专业的分类,明显与国家级的学科目录不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和法院通报中,‘徐州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部分,关于中国语言文学等学科专业划分的文字表述,存在多处错误,徐州人社局的《招录专业参考目录》在制定之初就比较外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学科目录是最权威的。”

  那么,这份《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制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在接受中国之声及江苏新闻广播记者采访时,徐州市人社局事业处副处长王明告诉记者:

  王明:我们的这个《2016版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专业参考目录》是和我们江苏省当年的公务员招考的专业参考目录是一致的。

  记者:是和当年16年的江苏省的招考目录是一致的?

  王明:对,这个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记者当场在“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江苏公务员资讯网”等网站上查到了一份《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但文件中“中文文秘类”研究生专业一项,并没有“中国语言文学”这一具体专业。对此,王明表示“版本不对”:

  “不是不是不是,那个我们的目录,可能你找的版本不对。我们每次参照都是当年的。你这个目录不一定是最新的,不一定及时。”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

  记者再次查询,但在网上能查到的《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内容完全相同,只有这一个版本。对此,王明无法回答。当记者想请徐州人社出示一个“正确”的参考版本时,徐州市人社局事业处副处长王明沉默了数十秒,仍未能明确答复:

  记者:或者您给我提供一个你们当时制定这个的时候参考的目录?

  王明:这个,不行一会,这个目录的问题。

  截至发稿,徐州人社仍未给出一份当年制定目录时的参考文件。

  二、撤销行政决定 究竟会损害哪些国家、社会公共重大利益?

  判决书中提到:“判决撤销人社局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最终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取消一次事业单位中一个工作岗位的招聘结果,究竟会涉及哪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

  “我看了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我有三个结论,第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程序违法确认(徐州人社局做出的取消纪元录用资格的行政决定)违法,这算是一个不错的结论,敲打了人社局,这点应该肯定。程序确实违法了,但是有些程序违法不一定否定行政机关的结论,但法院否定了。第二:法院有些问题自己都没有说清。法院自己在判决中没有说清楚,教育部的学科专业和徐州人社局的招聘岗位专业是什么关系,我觉得这是个大事,所有的招聘都有这类问题,你如果不根据学科来,那根据什么来设置招聘的专业?假定法院的说法是对的,如果原告没有搞清楚,法院应该搞清楚,从诉讼审查的角度来看,应该由被告来举证说清楚这个关系,不应该由原告来说。我认为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是混乱的,但现在结果出来了,还是混乱的。第三:我觉得这个判决有一个错误,法院说虽然徐州人社局程序违法,但我们不撤销它之前的行政决定,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那条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杨小军教授认为:“纠正错误这里面没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这个理由来不撤销,我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一个特别不好的效果是,这就意味着以后所有的人事招聘,人社部门只要走完了程序,你打官司就没有实质意义。那各地人社局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管你违法不违法,把人事招聘工作一做完,你就不能推翻我,这个社会效果不好。”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均表示,不认可一审法院以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由不撤销徐州人社局违法行为的说法,认为比较牵强,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三、程序违法 徐州人社是否有人被追责?

  本次判决中,法院判决徐州人社局程序违法,那么,徐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是否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呢?徐州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志刚告诉记者:

  “在这个裁判之前,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相关责任人因为监督查纠职责滞后,受到了相应处理。另一方面,因为判决还没生效,现在还不能依据一审判决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纪元申请赔偿,她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局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事实调查和赔偿责任承当等方面的工作。”

  当记者询问调查的具体结果,希望能查看相关文件时,王志刚说,他也不太清楚:

  记者:处理了谁?怎么处理的?

  王志刚:因为纪检监察部门他们根据自己的程序来作出处理。他们根据自己调查结果,独立行使调查权。

  记者:不需要跟你们公示?

  王志刚:目前我不掌握这个资料。

  四、纪元被审核为不合格后 本次招考达不到开考比例 招聘是否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纪元所报考的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这一岗位,最低开考比例为3人。在2016招聘时,包括纪元在内,最终也只有3人通过审核。

  徐州市人社局事业处副处长王明介绍:“当时我们公告中要求我们开考比例为1:3,报名情况是共有11人在网上进行了报名,经过我们的招聘单位和我们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有7人未通过初审,有4人通过资格初审,这4人中有3人完成了网上交费,其中最后有两人参加了我们统一组织的笔试,有1人弃考。

  纪元的专业被审核为不合格后,参与该岗位竞争的人数实际上只有两人,并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那么,这一招聘是否还有效?是否需要重新招聘?对此,徐州市人社局宣传处主任谢辉表示:

  “法院的判决书上已经写得很明白了,因为建设局当时审核得那个,才造成了后面的问题。你的前置条件是什么?是因为建设局没有审核清楚,建设局同意他考试了。他这个情况出现之后倒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当时已经按照他这个标准,符合3个人开考条件了。”

  我们了解到,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纪元父亲纪伟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称,不服判决,一定会上诉。“中国语言文学可以解释为一个大类,也可以解释为一个专业,都是徐州人社局说了算,这里面就有一个伸缩的空间,人社局就可以在这个空间内无限延伸,这样就导致未来的考生在考试的时候,拿不住到底是专业还是大类了,这样的事将来还会有。我们一定会上诉的。”

  纪伟还表示,法庭认定了人社局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却没有人承担违法责任。“你判它违法,又没有人承担这个违法责任,法院判决不就成了‘和稀泥’,在我理解,法院判决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可以有中间地带,我两边都不得罪,那是不行的,不可理解。”

  对于本案,荔枝新闻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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