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今年共破获2.67亿元水晶走私大案

2017年11月20日 17:25:00 | 作者:查多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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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今天对外发布,今年以来,该关连续破获水晶走私案26起,案值共计2.67亿元,摧毁4个盘踞在连云港口岸的水晶走私团伙,向检察院移交起诉走私犯罪嫌疑人20人。

蹊跷的水晶价格

位于江苏北部的连云港市东海县,自古就有“东海水晶甲天下”的美誉,近年又先后获评“中国水晶之都”和“世界水晶之都”称号。这里有全国最大的水晶交易市场,水晶从业人员近25万人,各类水晶加工企业3000多家,形成年产3000万件水晶饰品、500万件水晶工艺品的生产规模,年交易额突破百亿元。近万名东海人常年在马达加斯加、巴西、南非等国家采购水晶回国加工销售,年进口水晶超过10万吨。

2016年初,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获取了一条线索,连云港某公司代理东海县数十位个体经营户的水晶进口业务,申报价格远远低于真实价格。

经过大数据比对,海关缉私警察发现,近几年市场上水晶销售价格逐年走高,但一部分企业进口申报价格基本保持在低价位上不变,与市场价格规律不符。在这些异常申报企业中还出现了注册地在南方的企业,他们将南美等地购买水晶从连云港通关后,再转运至广东等地进行加工销售。运输路线多出了数千公里,花费更多的运费和时间,这些反常情况再次引起了海关缉私警察的警觉。

海关缉私警察对当地水晶销售市场进行了多次实地走访,发现除水晶饰品和工艺品外,高档紫水晶洞占到市场销售的一部分份额。东海县并不出产紫水晶,本地销售的紫水晶洞主要来自巴西、乌拉圭等地,但调取进口数据发现,申报进口高价水晶很少见。

线索被迅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南京海关缉私局高度重视,立即予以立案侦查,牵头组织专项打击行动。

不法代理提供“法外服务”

连云港口岸从事水晶进口的大多数为个体经营户,由于没有进口资质,在办理进口业务时,需要委托代理公司办理,代理公司不仅提供货运、仓储服务,还提供外贸代理、报关代理等服务。

2016年1月,海关查验发现某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水晶涉嫌少报数量,代理其报关业务的泽航公司老板范某到海关接受行政处罚。范某进入海关缉私警察视线后,一个不法代理、国内货主、境外供货商相互勾结的走私网络逐步被揭开。

49岁的范某是连云港本地人,长期从事代理报关业务,2013年注册成立贸易代理公司和报关公司。为了吸引更多个体经营户将进口业务交给自己代理,范某在偷逃应缴税款上动了不少脑筋。

水晶申报进口时主要有3种税则号列,水晶原石、水晶半制成品、水晶制成品,对应的进口综合税率分别为33.9% 、40.4%、75.5%。范某与货主通谋,将高税率水晶制成品伪报成低税率水晶原石,还将高价水晶以低价申报,装箱时加以伪装,申报进口时少报数量。

为了招揽客户,范某进一步推出进口“全代理”服务。货主只需支付包括税款在内的一笔“包干费”,提供货运提单,即可坐等收货。范某铤而走险,在自己公司里大肆制作虚假单证,随意申报进口数量及价格。由于进口低报价格,正常付汇渠道根本无法支付全部货款,范某用贸易代理公司以预付款的方式大量对外付汇,再利用其他多票进口水晶报关单核销的方式逃避国家外汇管理,将大量货款非法支付到国外。为了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她绞尽脑汁利用货主多为个体经营户、不需要进口税票抵扣的特点,利用自己“全代理”的模式,向海关申报要素完全由她自行确定,采取伪报税号、低报价格、少报数量等多种手法,变本加厉地少缴税款。在案件侦办中发现,正常代理进口一个集装箱,原本纯利润为几百元,这样一来,违法获利可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逐步地,范某成为了连云港口岸水晶进口代理业务的“知名”人物,正常的市场秩序被扰乱,守法商家深受其害,也导致更多的商家不得不卷入这种不良的行为当中去,陷入不公平竞争的恶性循环,一些代理报关公司开始效仿这种套路。

走私伤害了谁

将代理报关产业链向两头延伸,本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本系列案中不法代理却与货主通谋充当了走私的主力,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给当地水晶进口贸易秩序造成混乱,而且对国家外汇管制以及行业的整体对外形象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今年1月5日,南京海关缉私局统一指挥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当天,100余名缉私警察辗转江苏连云港、广东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0多名。共查获涉案手机50余部,电脑40余台,调取相关资料1000余份,银行记录1万余条,用于违法交易的银行账户30余个。

东海县作为“世界水晶之都”,从业人员众多。由于少数走私犯罪嫌疑人以较低成本走私进口,经过恶性竞争,致使一部分从业人员放弃直接进口,转而从少数走私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或通过不法代理走私进口。不仅扰乱了行业内国际贸易秩序,而且出现进口水晶资源向少数个别人手中垄断的趋势,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单个货主来看,走私进口虽然降低了成本,但由于相互恶性竞争,销售价格并未随国际市场的变化而变动,走私违法所得集中在小部分走私犯罪嫌疑人手中。同时国外供货商在配合制作假单证的过程中,趁机连年上涨采购价格,货主进口水晶获利呈逐年下降趋势。

在对外付汇环节,由于无法正常对外付汇,走私犯罪嫌疑人除常用国外现金支付、个人外出考查、培训等名义支付外,还通过贸易公司以预付款名义,通过地下钱庄,利用国外中间人提供的国内账户,利用国内企业离岸账户,还有伪造“海运费”对外支付等多种方式。这些异常渠道付汇,既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又滋生出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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