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5日起就新版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拟立法明确全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已建成小区要按要求整改加设污水管道。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针对此前部分小区阳台摆放洗衣机,导致雨污混流的情况,这次条例明确,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阳台(露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在改造或者出新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新建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供水。该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改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至少一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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