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借姐姐身份证结婚 离婚带来麻烦

2017年06月12日 18:50:00 | 作者:泗院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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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陶(男)安徽人,小杜泗阳人,两人在外打工时相识,不久便产生了爱情的火花。在小陶的老家安徽登记结婚时,由于小杜的年龄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条件,于是两人便耍了个小聪明,借用小杜的姐姐大杜的身份证去登记。蒙混过关后,两人“依法”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小杜和小陶,身份信息是大杜和小陶。

经历了九年的风雨之后,两人有了自己的孩子,并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但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越走越远,最终决定分道扬镳。

离婚怎么离?和谁离?小陶犯了难。和小杜离,没有结婚证,即使解决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结婚手续还在,婚姻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和大杜离,婚姻的问题可以解决,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又没法解决。思来想去,小陶还是决定先从法律上解决婚姻的问题,起诉与大杜“离婚”。

大杜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很诧异,莫名其妙又多了一个“丈夫”。法院在审查有关情况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小陶的起诉。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仅是瑕疵一种。对于此种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对于此种情形,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如果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哪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兜底条款。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首先要解决的还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此时则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属于行政权限的范围,应通过行政的途径予以解决。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由于小陶和大杜已经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已是夫妻关系。生活中,小陶和小杜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大杜也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小陶和大杜均涉嫌重婚。因此小陶和大杜应当依法尽快解决名义上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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