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生产假酒 贪图暴利再获刑

2017年04月26日 20:05:00 | 作者:郑院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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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制售假冒伪劣酒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回收高档酒瓶及外包装灌低档酒,再冒充高档酒出售牟利再获刑。“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镇江开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制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当庭作出撤销被告人孙某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孙某就曾因制售假冒伪劣酒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转眼到了2016年下半年,孙某眼看缓刑考验期快到了,而自己手头又紧、嫌做正当生意来钱太慢,又开始动起了歪脑筋,准备重操旧业。他翻出当年在被公安机关处理时,偷偷藏起来的防伪标签、二维码等东西,在扬中市三茅镇兴阳村租了一间民房,从宾馆、饭店回收茅台、五粮液以及洋河系列等品牌的酒瓶,再购买便宜的酒来灌装。灌装后经过封盖、贴二维码、防伪标签、装盒等步骤,一箱高档“品牌”酒就炮制完成了。

  2016年10月至11月间,陈某通过上门推销等方式,向陈某、缪某等人销售假冒高档、畅销白酒146瓶,非法经营数额为28000元。2016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某家酒店门口,将正在售卖假冒高档酒的孙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冒的“天之蓝”白酒30瓶。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其租住的窝点查获假冒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984瓶,货值107500元。孙某归案后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5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其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对其作出了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白酒,注意辨别市面上的假冒酒,一旦买到假酒,一定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和公安部门反映。同时,提醒销售商,严把进货关,规范进货渠道,注意保留进货相关凭证,如无法证明来源合法,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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