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把“离婚”看成洪水猛兽了|荔枝时评

2017年03月21日 16:30:4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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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土土绒 

  (作者土土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前,四川一法院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这也是四川省发出的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目的是为了贯彻最高法关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要求。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新闻中的两位当事人,提起离婚时女方已离家出走两年,这两年本身就是事实上的“冷静期”了,此时法院再拖长三个月,又有什么意义呢?真的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也应当在双方刚开始吵架,或者第一次动手打架时介入调解啊,离家出走2年,这中间能发生多少事啊? 

  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新闻中的两位当事人明显已满足这一条件,而法院仍然不予离婚,还发出一纸“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于法于理,真的合适吗?

  “冷静期”听上去很无害,很像是好友的劝解,但由法院发出,本质上却是暂时剥夺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剥夺权利容易赋权难,直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才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而事实上,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之前,一般也都会有调解过程。现在又要人为地加上三个月的“冷静期”,提高离婚难度,所为何来?

  何况在我国离婚案中,原因排名最靠前的两项一直是出轨和家暴,并没有“一时冲动”这一项。所以,“冷静期”可以治疗出轨和家暴的病吗?恐怕都不能,反而会加剧当事人的痛苦。已经出轨的,不可能因为3个月不许离婚就和好如初;有过家暴行为的,很可能在这3个月里继续施行家暴。 

  “离婚冷静期”的提出和推行,源于心理上对离婚的恐惧和厌恶,觉得“离婚”是避之唯恐不及的负能量。固然,离婚不值得提倡,但也不意味着一定是坏事。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开宗明义地支持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那么,当事人想离而不予离婚,是否也是“干涉婚姻自由”呢?恩格斯说:任何维系“死亡婚姻”的做法都是有悖人性的不道德行为。因此,一个社会越进步、越开放、越民主,给予离婚的宽容就越多。 

  离婚当然会带来一些问题但硬捏在一起的婚姻可能危害更大学者做过一调查,发现父母之间的剧烈争吵,对父母没有离婚的青少年来说,会显著增加其焦虑倾向,但对父母已离婚的青少年来说,竟然没有什么负面影响。网易曾经做过一个调查:“为了孩子维持痛苦的婚姻,有必要超过6成的孩子选择了“没必要”,其中80后更是近7成的人选择了这一选项。所以很多时候离婚是对身在其中的人的解脱。这样的离婚,也是一种“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只不过由双亲家庭变成单亲家庭而已。但只要一个人生活得更幸福,又有什么关系呢? 

  而实际上,过去十几年中国内离婚率持续上升,正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剧烈的城市化进程把大量的农业人口吸引进城市,下海、打工等行为事实上将大量家庭拆散;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发现自己不必依赖于男性也可以存活;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给了人们勇气:相信自己离了婚仍然可以过得更好。北上广深离婚率最高恰好证明了这些。而这些现象,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所以,离婚有什么可怕的呢?最坏的结果,就是后悔了,但不是还可以复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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