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13个省区市仍未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2016年12月07日 14:44:00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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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  今日上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机构向媒体通报了落实环境报告制度有关情况。截至目前,在地方省级层面,仍有北京、天津、上海、陕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四川、广东、青海、内蒙古、新疆等13个省区市政府,未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勇介绍,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等18个省区市的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常委会作了汇报。

  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这次会议上报告了2015年全国的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状况,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

  “张德江委员长强调,今后要形成制度化的安排,2016年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工作完成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仍要继续听取审议国务院的报告。”王勇说。

  据介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沈跃跃在河北省进行执法检查时,专门询问了该省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是否听取了政府关于环境状况的报告。“沈跃跃副委员长不仅就环境报告制度的落实询问了河北省的情况,还询问了河北一些市、县的情况。”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通报显示,2015年11月广西人大常委会率先听取自治区政府的报告。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2015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还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目前我们了解到,黑龙江、上海已经决定安排在12月份落实环境报告制度。不仅是省级政府要向省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县级以上所有政府都要报告。如不落实,就是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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