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实施:微博朋友圈也能作刑案证据

2016年09月29日 14:36:41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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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最高法出台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微博朋友圈也能作刑案证据;驾考新规开始实行;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开始实施;湖北率先立法防治土壤污染条例……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全国

  最高法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详细】

  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隐名后公开

  8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就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修订情况向媒体作了简要介绍。“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微博朋友圈也能作刑案证据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驾考新规10月1日起实行

  最近,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获悉,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据了解,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出台前,现有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继续有效。

  海关现行稽查条例完善 新版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海关统计,仅1998年至2015年,全国海关对走私进口“洋垃圾”、进口农产品、移动通讯设备等多个重点行业和商品开展了稽查行动,共稽查企业17.19万家,查发各类走私违法案件2.55万起,为国家追征补征税款434.97亿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史上最严”奶粉新政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息,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征求意见,这两个配套文件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方

  黑龙江省非遗保护首部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突出政府主体责任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今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率先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经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西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进行立法保障,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实现税收共治,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税收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立法严格保护湿地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7月29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 每户限养一只犬

  10月1日起,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建成区的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且不得养烈性犬。4月28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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