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互联网+”外衣的“乾坤贷”

2016年07月14日 14:21:00 | 作者:沈检轩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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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检察院今天通报了淮安市熊刚非法集资案的案情。

  “我主观上不是想搞这个融资平台,只是想借钱用于公司周转。事情到了这一步,我也没有想到。”2015年底,在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网络金融犯罪案件中,面对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乾坤贷”P2P网贷中介平台的运营者熊刚懊悔地说道。

  今年48岁的熊刚是江苏淮安的一个中小企业主,2013年5月,他为了争取一个饮料罐装项目而筹建“淮安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经人介绍结识了声称可以融到资金的刘某某和汪某某。汪某某曾在浙江专门学习过中小企业如何融资,对于运用互联网平台融资的一套程序了然于胸。他向熊刚保证可以借到钱,但是必须要先成立网络融资公司。他提议说,把一些实体企业的资质挂在网上,提供企业融资的信息,再做一些宣传,就能吸引投资户尤其是熟悉网络的年轻投资户的注意。在汪某某的劝说下,熊刚提供了身份证和自己两家实体企业的资质证书,刘某某也提供了自己名下两家实体厂的资质。

  2013年6月,熊、汪、刘三人成立了“淮安市融鑫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鑫公司”),刘某某担任法人代表,汪某某负责具体运营,熊刚占有31%的股份。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从宁波某网络软件公司购买软件,在网络上成立了“乾坤贷”P2P网贷中介平台。

  三人通过“乾坤贷”P2P网贷中介平台把手中几家企业的资质和融资情况发布在网上,承诺高出银行同期利率至少四倍的利息,还在QQ群、网贷网站、论坛等平台做推广宣传。又在网上招聘了几名会计和客服,培训他们如何在网上发标、截标、转账、回答客户提问。平台的操作较为简易,只要在网站上注册账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实名认证,再进行手机认证,审核通过即可成为会员,用户还可免费申请VIP,号称可以保本保息。一台联网的电脑,一个网络银行账户,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完成投钱和提钱。投资户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了“融鑫公司”和“乾坤贷”的宣传信息,一传十、十传百,“乾坤贷”平台在投资户中渐渐有了名气。

  为了证明手中实体公司的实力,让投资户确信投出去的钱可以得到回报,熊刚和刘某某于“乾坤贷”平台建立之初在淮安某酒店召开投资户代表见面会,介绍公司情况并带投资户代表实地考察。投资户看到他们有厂房、有资质,便放心地在平台上投钱。

  前期用户获得的高额回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自“乾坤贷”平台上线运营以来,约有1000人注册,投钱的客户在高峰期达到了400多人,截至案发,还有200多人陆续参与投资。

  上线短短三个月,“乾坤贷”平台就吸收了3700余万元人民币资金。熊、汪、刘三人常常从中取钱,有的及时还上,有的则不了了之。熊刚提取出412万元,用于手中淮安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购买和厂房建设。

  2013年9月,心思活络的汪、刘二人将“融鑫公司”和“乾坤贷”的经营管理交到熊刚手中,他们则重施故伎,在南京开辟新的财路。

  清点平台账目后,熊刚发现还欠下客户1900万元巨额钱款,他有些慌张,想到了拆东墙补西墙,一方面继续发标吸引用户投资,一方面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弥补前期欠款。熊刚寄希望于拿下饮料罐装的项目,如果自己的科技公司能正常运营,欠平台的400多万就能及时还上,“乾坤贷”平台或许就能继续周转下去。2013年9月至11月,“乾坤贷”平台又陆续吸收了2500余万元资金。

  2013年10月底,一盆冷水浇灭了熊刚的“希望”,他争取饮料罐装的项目失败,此前投资设厂的钱全部打了水漂,资金链的断裂使他所欠400余万元漏洞无法填补,而已经对平台撒手不管的刘某某还欠下495万元未还。

  “乾坤贷”平台每天都有投资户要求提钱,在运营初期,投资户的提现申请几个小时内就会得到处理。而此时资金严重亏损的平台已经无法保证用户正常提现,有约200名投资户900余万元欠款没有退还。熊刚又实施老套路,将剩余的钱款直接还给前期的投资户,并向汪某某借钱弥补漏洞,企图挽回局面,然而却是杯水车薪、无力回天。11月初,“乾坤贷”平台停止了运行。

  平台无法取现的消息通过网络迅速在投资户中扩散。2014年1月,被害人潘某某、施某某等人报案,称“乾坤贷”平台用高息吸收存款,无法正常提现,给众多投资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2月,自知走投无路的熊刚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移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计,“淮安市融鑫金融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乾坤贷”P2P平台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6200余万元人民币,截至审计日,共有169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有740余万元至今不能退还。由于前期投资户的获利十分诱人,一些受害人直至案件起诉至法院,仍对熊刚存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幻想。

  案发时网络金融诈骗尚属较为新型的犯罪手段,关于用网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熊刚将所借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熊刚吸收公众存款供自己使用,证据充分、情况属实,且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清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熊刚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26日,熊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汪某某和刘某某涉嫌多起集资诈骗案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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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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