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羊”引发的牢狱之灾

2016年07月04日 18:58:00 | 作者:沈农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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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虽然完结了,但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对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具有很深刻的警示意义。

利益驱动不顾风险

2015年3月,涉案人谷某以每只500 元的价格接受了养殖户鲁某150只小山羊的订单。谷某的养殖场里根本没有这么多羊,但受利益的驱动,他置疫病风险于不顾,法律意识也被抛在了脑后。他走街串巷,从流动摊贩手上凑齐了100 多只小山羊,放入自己农场养着。事实证明,这些匆忙收来的羊都未接种过小反刍兽疫疫苗,也没有经过检疫,属于非法调运。谷某在将羊只卖给鲁某前,也未依法申报产地检疫,属于又一次违法行为。也正是这两次非法调运,为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150只羊到鲁某的羊场不久,就开始发病,陆续死亡。鲁某向余东镇兽医站求助,余东镇兽医站立即组织进行疫病诊断,同时将山羊发病信息报海门市农委。经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

防疫责任难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对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案中,涉案人谷某既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也未依法申报检疫,折射出其防疫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本案中,涉案人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但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缺乏常识,对动物疫情概念缺乏认识,存在着侥幸心理,甚至想当然地以为他收购的山羊均是本地山羊,小反刍兽疫是外来病毒,携带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可能性不大。最终,自己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本案是我省畜禽养殖从业人员判处刑罚第一案,警示意义深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是无情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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