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针对 “扶不扶老人”立法,并不多余

2015年12月04日 15:51:1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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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肖余恨

  (作者肖余恨,“荔枝时评”特约评论员,知名时评人,南京政治学院新闻系教授;本文系作者为“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24日,多家江苏媒体报道了一条新闻,并迅即被全国其它网络媒体转载:江苏拟推动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江苏文明办主任称,预计2020年以内完成对包括“扶不扶老人”在内的诚信立法。“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

  要说对跌倒老人扶不扶立法,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11年,深圳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的焦点在于,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将遭惩罚。另一部是《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2014年,河南开始对这一现象立法。今年7月,北京市也启动了针对这一问题的立法。

  不过,江苏的这一动议应该最受舆论关注。因为,首因扶老人而遭“讹”、并引起舆论强烈关注的,就是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案历经三轮审判,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对社会秘而不宣。当时是为了平息舆论,但却留下了巨大的道德隐患。此事经过舆论发酵,并因刺人眼球的法院判决书,使得“彭宇案”成为“扶老人被讹”的标签。很久以来,这种带有污名化的标签,一直贴在南京的身上。乱云飞度、乱花迷眼,最应该被澄清的真相,却被硬生生遮蔽了。以后,多地发生的类似事件,均被标注为某地彭宇案而被媒体热炒。

  今天,再去检讨彭宇案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将不敢扶老人,定义为道德滑坡也有些轻率,但在道德不能自持、难以自救的情况下,以法律为保障,助力被跌倒的道德挺直腰身,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实,就法律意义上来说,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来可以部分解决此类纠纷。我扶了你,你认为你撞了我,你就必须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现在却似乎弄拧了,一些老人声称被讹,扶人者却被迫寻找目击者来为自己作证,对助人为乐者来说,可能付出的巨大成本与所获得的微小收益(主要是道德收益)远不对称,更多的人宁可选择避而不见。因此,谁主张,谁举证。你说被老人讹了,你拿证据;老人说被撞了,老人举证。本因如此。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律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制度来实现。在一定历史时期,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即相互补充与相互推动,就无可争议。

  有一种担心,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有相应的规范,只不过是执法者和释法者的不科学、不严谨,导致了这一跌倒不敢扶的后果。如果再行立法,则会导致法治弱化。这种担心似有道理,但现实中,笼统的法律,并不能很好和有效地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出台更为细致的规范来解救这一困局,并不多余。一旦将这一扭曲和畸变的道德乱相,拉回到了正常的轨道,这一法律哪怕被空置,也是社会所乐见的。

  还有人认为,之所以有一些老人讹人,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我认为,这不应成为被支持的理由,哪怕事实确实如此。因为如此主张,会让讹人者获得道义上的自足而让情形恶化。在道德已经被扭曲的背景下,通过立法,对道德建设进行适度的干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因此用一种法律形态来强制转变失范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失为一种救济路径。

  因此,用法律将跌倒的老人扶起来,诚为必要。深圳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立法原则值得借鉴:无过错推定原则、救助者责任豁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成为对救助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这一立法要大大强化对故意讹人者或撞人拒不认帐者的法律责任,让讹人者或不认帐者得不偿失,权利和责任、法律和道德之间,应该取得平衡对称。

  虽然多地纷纷启动了对救助者的保护条例的立法,但因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这既更具有法律效应,也节约立法资源。因此,我们呼吁,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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