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生出他人之子 80后夫妻婚姻现危机

时间:9月1日

  地点:溧阳法院少年庭

  原告:吴先生

  被告:史女士

  去年初,溧阳一对80后夫妻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先是妻子史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来开庭时,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而撤诉。

  一年后,丈夫吴先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子女抚养费,同时还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10年前,吴先生与史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后经检查,原来是吴先生没有生育能力。

  2007年初,双方商量后决定去做“试管婴儿”。但到了约好去医院做手术的当天,吴先生却因故没有成行,双方商量后,史女士单独前往医院做了手术。史女士从南京回来后不久,发现怀孕了。2008年下半年,史女士生下一名女儿。

  去年年初,史女士多次要求与吴先生离婚。离婚的理由是,她称女儿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非吴先生亲生。为此,吴先生对女儿是否亲生委托了个人亲子鉴定,被认定为吴先生和女儿确非亲生血缘关系。一气之下,吴先生将妻子史女士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女儿到底是试管婴儿还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吴先生诉称,女儿出生后,自己尽心照料。而史女士却故意挑刺,多次和他人交往过密。且经鉴定后,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因此,吴先生认为,史女士没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且隐瞒其女儿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长达7年之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被告女儿抚养费35000元、教育支出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史女士辩称,双方虽然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但可以有条件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史女士说,当初,是吴先生承认没有生育能力,自己才通过做试管婴儿的方式怀孕,吴先生对此也是默认的。女儿出生后,报户口时也是随吴姓的,说明他也认可并接纳女儿。吴明知自己没有去做试管婴儿手术,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仍去做亲子鉴定,这种行为是恶意的。“他这样做是为了在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

  史女士认为,吴先生没有生育能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全部原因,所以,吴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自己无需赔偿女儿抚养费、教育支出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中,吴先生称史女士没有做试管婴儿,而是偷偷去跟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才怀孕。史女士称,女儿确实是经试管婴儿所得,但她却没能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做试管婴儿的相关材料。最终,史女士同意离婚,提出女儿随其生活,不要求吴先生给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准许;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不需给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35000元,因女儿并非原告所生,而抚养女儿的费用已实际发生,酌情被告应返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00元。另查明双方有4万元存款在被告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一半(2万元)给原告。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案件中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成立,至于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状况,酌情认定为6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了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史女士生活,并由其抚养;史女士支付吴先生5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史女士在违背忠实义务的前提下,侵犯了吴先生的其他人格利益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方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前提是建立在亲权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的,此案中女儿非吴先生亲生,所以吴先生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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