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出新招!专家提醒:当心利用支付结算诈骗

当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

    主讲人:顾建中

    男,注册会计师,现任常州新北中成村镇银行财务会计部兼营业部副总经理。

    支付结算工作,就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通俗地讲,支付结算就是进行资金汇划的渠道。市民了解支付结算基础,合理选择结算手段,能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详细讲解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过程。

    案例一:利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

    1995年4月18日,甲与乙签订购销合同。4月20日,甲依照合同到M银行办理货款电汇,银行经过审查,受理了凭证,并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甲随即将金额9万元电汇回单传真给乙。4月25日,乙发货运交给甲,但迟迟未收到电汇款,前往汇款行查询,银行因甲事后撤销,收回回单后没有转账。乙多次追款未果,认为甲以电汇回单诈骗,银行收回电汇也有过错,二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甲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甲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M银行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正常操作业务,没有过错。原告依据虚假的电汇回单发货,审查把关不严,对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有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清所欠原告货款,驳回原告对被告M银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谨防支票空头诈骗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某建材公司经理王某认识多年,张某先后多次从王某的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张某购买建材时,有时支付现金,有时用转账支票付款。张某以支票付款时,王某总是先将支票存入银行,待其账户上显示支票款已入账时,再将货物交付张某。一天,张某持一张面额50余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王某的建材公司购买建材,声称工地急需所购建材,让王某先把建材交付给他,然后再去银行存支票,并一再保证支票绝对没有问题。王某将建材交给张某后,到银行存支票时发现支票空头,再与张某联系,张某已经逃之夭夭。经查,张某将这批建材全部低价销售,携款逃匿。

    任何商家在接受支票付款时,一定要先将支票存入银行,待账户显示支票款已入账的情况下,再交付货物。 宋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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